学校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资管处每年组织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的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对相关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改制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资产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学校根据需要认为应该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实物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二)学校资产拍卖、转让;
(三)校办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改造;
(四)校办企业清算;
(五)校办企业整体资产租赁和学校资产的租赁;
(六)学校以无形资产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投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学校资产评估前必须由相关单位或部门向资管处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资管处报学校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由校国资委代表学校聘请或委托。
资产评估申请单位或部门必须如实提供评估前和评估后的资料。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情况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学校将对相应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